三、试验方法
11.氧化镁和三氧化硫
按GB 176-76《水泥化学分析方法》进行。
12.细度
按GB 1345-77《水泥细度检验方法(筛析法)》进行。
13.凝结时间和安定性
按GB 1346-77《水泥标准稠度用水量、凝结时间、安定性检验方法》进行。
14.强度
按GB 177-77《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》进行。水灰比白水泥固定为0.44。
15.白度
按GB 2016-80《白色硅酸盐水泥白度试验方法》进行。
四、验收规则
16.编号及取样
水泥出厂前按同标号、同白度编号和取样。每一编号为一取样单位。
编号按水泥年产量规定:
5万吨以上,不超过200吨为一编号;
1~5万吨,不超过100吨为一编号;
1万吨以下,不超过50吨或不超过三天产量为一编号。
取样应有代表性。可连续取,亦可从20个以上不同部位取等量样品,总数至少10公斤。
17.试验及留样
每一编号取得的白水泥样应充分混匀。分为两等份,一份由水泥厂按本标准第三章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;一份密封保管三个月,以备有疑问时提交国家指定的检验机关进行复验或仲裁。
18.出厂水泥
出厂白水泥应保证出厂标号和白度。其余品质不符合本标准第二章各项指标的不得出厂。
19.试验报告
水泥厂应在水泥发出日起11天内,寄发水泥品质试验报告。试验报告中应包括除28天强度以外的本标准第二章所列的各项试验结果。28天强度数值,应在水泥发出日起32天内补报。
试验报告还应填报是否掺加石灰石及掺加量,并应附有该白水泥的品质指标。
五、包装与标志
20.包装
纸袋包装每袋净重50±1公斤。
注:包装纸袋应符合JG 59-63《水泥包装用纸袋》标准。
21.标志
纸袋上须清楚标明:工厂名称、水泥名称、标号、白度等级、包装年、月、日和编号。
六、运输与保管
22.运输与保管
水泥在运输与保管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,不同标号和白度的水泥应分别贮运,不得混杂。